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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全面推行价格政务公开
  各级物价部门要把相关的价格政策信息、管理内容、审批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办事地点、办理时限等在审批大厅全面公布,便于前来办事的人员咨询、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时,要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公开听证、集体审议等各项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价格政策科学合理;要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将价格和收费标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增强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适度有效的监管,要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明码标价制度,倡导和逐步推行明码实价,制止价格欺诈。
  四、适当下放价格管理权限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价格管理效率的原则,尽快修订《山西省定价目录》,扩大市一级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提高价格管理效率。具体包括:(1)将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2)将设区市所在地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以外的区域小型供热(供暖)销售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3)将跨县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干渠、河道及提水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4)将天然气、煤制气、煤层气销售价格以外的、与这三类产品相关的其它项目收费标准,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5)将设区市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回供水销售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
  五、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收费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大力推进收费管理体系改革,清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确需保留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要建立能有效遏制收费膨胀的约束机制,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要重点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凡国家和省规定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征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降低企业营商成本。坚决取消限制商品流通的地方性保护收费和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收费。鼓励各地减免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在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实行“零收费区”或“低收费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财政收入的收费,并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制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创业的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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