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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6〕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价格管理职能对扩大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关键时期。扩大开放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外开放的程度决定着我省的发展速度、质量和后劲,要通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和活力。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价格管理工作与对外开放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全省各级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扩大对外开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和长远意义,充分发挥价格管理职能,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自觉地把服务和促进对外开放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工作,努力创造更加宽松的价格环境,为对外开放服务、为引进外资重大项目服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以有利于对外开放为标准,进一步改进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要把有利于对外开放作为衡量价格工作的重要标准,制定每一项政策,采取每一项措施,开展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
  二、进一步深化价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清理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国务院已经取消或没有明确规定设立的价格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予以清理。清理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保留下来的价格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在新闻媒体和山西价格网站上向社会全面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价格行政审批规章制度,明确审批环节、审批方式、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责任,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听证时限应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受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换发《收费许可证》在7个工作日办结。受理公、检、法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赃物价格鉴定业务,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其它物品价格认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价格行政审批实行“窗口式”办公和“一站式”服务,在梳理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分解细化价格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和落实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价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首办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价格行政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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