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从事除煤炭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作业,均纳入深化整治的范围,具体包括:金属与非金属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与管道输送、地质勘探作业、地热与矿泉水开采以及金属选矿和非金属矿加工。
非法非煤矿山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以及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探矿作业的。
违法非煤矿山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但在矿山建设或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到位;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工作方案和报告要及时研究并批复;对应依法关闭的企业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发现本乡(镇)、村范围内有非法采矿行为,或者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违法生产和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依法颁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深化整治工作的情况。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批准非煤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规范矿业权流转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严肃查处超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对未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以上两证已被吊销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登记,并及时对《采矿许可证》依法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依法暂扣或吊销违法非煤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证》的审核发放,维护非煤矿山的社会治安秩序,严格对非煤矿山企业所需火工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火工品的买卖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未取得或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得为其提供生产所需的火工品;对于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及整治所需的火工品,应依据矿山建设施工需要和当地安监部门的意见,审批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