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决定
(晋政发〔2006〕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非煤矿山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2002年7月以来,不断深入基层,强化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广大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机构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部分地区超层越界违法采矿和无证非法采矿现象还未得到有效治理,开采秩序比较混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山生产秩序,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组织领导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监察、环保、劳动保障、工会、电力等部门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县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工作目标
强化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规范矿山生产、用工秩序,改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增强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依法惩处违法非煤矿山企业,彻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三、深化整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