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计经贸[2003]1469号)
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部委职能进行了调整,有关重要农产品进口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和入世两年来的新形势,也作了相应调整。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做好进口配额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我们对原农产品进口管理意见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二00三年第4号)、《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3年 第54号)等文件规定,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授权机构,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我省粮食(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按照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非歧视原则,省计委负责受理省内(不含青岛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审核上报及管理。为了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结合省内实际,就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程序
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条件(国家每年9月公布,可从《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查询)的申请企业,需遵循以下要求: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经贸流通处和收发室。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委托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3、省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办法和标准的企业申请,在规定的上报时间内以正式文件转报国家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