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因故终止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完成计划任务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取消其立项,进行清查处理。项目负责人应当配合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省科技厅。项目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厅,仍用于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服务平台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平台根据需要应当成立技术委员会,负责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技术委员会由5-9人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高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技术服务平台验收通过后,其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技术服务平台运行过程中,省科技厅将委托中介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技术服务平台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资产清理,酌情调出省拨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同时依托单位在3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推荐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列入相应信用记录。
技术服务平台的绩效考核评估按《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苏科计[2002]441号)和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考核评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可通过政府任务采购方式支持技术服务平台开展公益性业务。此外,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具有发展前景的技术服务平台,给予适当的滚动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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