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对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平台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对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达到计划任务要求的,责成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将停拨经费,撤销立项,收回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同时对其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对确需调整计划合同的,应当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十六条 技术服务平台完成组建任务,经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正常后,经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具体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执行。验收前,应当委托由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支出状况进行审计。项目验收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合同等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平台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2、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有关批复文件;
3、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实施效果总结报告;
6、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度;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项目经费的决算书和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平台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将最终的财务决算报告上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结束后,在建设过程中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由依托单位按规定行使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