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主管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技术服务。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团结协作。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技术服务平台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能力。
4、建设目标明确,组织措施和实施方案科学、可行。
5、能够提供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其主管部门能匹配不少于省拨专项经费二分之一的建设资金。
6、具备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优质的服务取得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第九条 组织申报与审批立项程序:
1、申报。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组织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提出项目申报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专家咨询。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同时对项目经费预算提出审查意见。
3、完善项目材料。对通过专家咨询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认真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
4、审定下达。项目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省科技厅与依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对具备招投标条件的技术服务平台,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采用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即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部分、主管部门配套一部分、依托单位自筹一部分。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 省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为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而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工具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项目建设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自筹解决。
省财政拨款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自筹经费、匹配经费须按合同计划进度到位,否则省财政将停拨后续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