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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调水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跨县调水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调水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
  1、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写字楼一倍以上)由省发展改革
  部门核准。普通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经济适用房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惯用语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核准。
  体育:F1赛车专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1、企业所属的高等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企业投资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市、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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