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以上、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和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民部门或国务院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字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 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