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在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三、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较大调整,包括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规模、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请将此通知抓紧转发至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计委)、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17日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审批。
(二)本目录未列入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按〈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除外)。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制定。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跨县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置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需市政府协调的跨县河流、涉及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