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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省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应同时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六、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产供销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七、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结论承担责任。委托评费用列同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
  八、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到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义制度。
  十、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日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十一、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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