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
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计投资[2004]142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有关部门: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规定,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现就原由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外商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和目录另行通知。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家、省制订和颁布,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并适时进行调整。各地、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三、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四、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一式5份。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