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发改农经[2005]79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各市要结合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专项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要与省政府确定的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要认真总结前几年实施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工程中的经验教训,在规划编制中坚持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地方的积极性和群众的意愿,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三、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和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同时要充分征求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