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基建基金贷款展期规定》的通知
(鲁发改投资[2005]102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有关部门,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行山东省分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基建基金贷款回收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1995]12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省基建基金管理,我委制订了《省基建基金贷款展期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省基建基金贷款展期规定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基建基金贷款回收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 [1995]123号)精神,为使省基建基金贷款展期工作政策明确,规范有序,特制订本规定。
二、办理省基建基金贷款展期,必须有利于提高基金资产效益和质量,有利于促进基金贷款回收,有利于保全基金资产,避免影响基金收支平衡和重点建设资金需要。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基建基金贷款,可以给予展期政策:
1、贷款企业信誉程度高,还款态度积极,有基金还款的良好记录;
2、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因建设周期长等原因,在项目建设期间和投产初期资金紧张,还款暂时比较困难;
3、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临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但能够克服困难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并提出基金贷款还款计划;
4、原贷款企业或者担保企业完成改制、重组等以后,能够积极承担基金债务,提出分期还款计划,并能归还全部或部分基金贷款利息;
5、对少数的基金贷款重点企业和基金投资企业使用的基金贷款,在落实贷款担保和还款计划的基础上,可给予展期政策。
四、有下列情况的,不给予展期政策:
1、企业所在县市区不重视省基建基金贷款回收工作,有企业恶意逃废基金债务行为;
2、企业不能落实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措施;
3、符合第三条1、3款规定的企业,尚有部分欠收利息;
4、符合第三条2、4、5款规定的企业,不能提供切实可信的还款计划。
五、展期期限和利率按以下意见确定:
1、符合第三条1、2、5款规定的企业;原贷款期限3年以及3年以上的,展期期限2-3年。原贷款期限3年以内的,展期期限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