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卫生系统医疗单位收取实习费、进修费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5〕345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进修费实习费培训费列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函》(津卫财函[2005]2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天津市卫生系统医疗单位,经市教育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本市及外地人员实习、进修任务时,可在自愿委托前提下收取实习费、进修费。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商议定。
二、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0]578号)有关规定,各级医疗单位在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之前,不得收取培训费。
三、以上收费属经营性收费。请你局接文后通知所属单位携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