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的项目,应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四、核准程序
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其中地方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应提出项目初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估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
资源开发类项目、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核准条件及时效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凭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境外投资企业设立、外汇、银行贷款、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对未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上述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