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外资〔2005〕103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核准是投资主体依法办理境外投资其他相关手续的依据。现就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包括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
  省发展改革委对上述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核准,区分为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非资源开发类项目,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三、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要求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