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
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和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时,应妥善处理好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凡是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发[2001]102号)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环评文件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没有环保部门的环评文件,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文本,要依据有关的规定和标准,对环境影响做深入的可行性分析。
五、坚持依法行政,优化环境,提高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程序。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已经出台的有关办法和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标准内容和权限要求等。既不能以核准和备案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防止核准和备案制流于形式,真正发挥核准制和备案制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严格管理权限,上级不得随意上收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权限,下级也不要以各种名义将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项目报上一级审批、核准和备案。对于中央和省属单位驻各地机构的建设项目,要按权限进行管理,各市县不得越权审批、核准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