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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认真搞好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和供给条件的变化,编制论证好交通、能源、水利、社会事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重点基础工业、物流等重要领域和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专题规划,确定重点项目,搞好综合平衡,正确引导社会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严格用地管理,积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
  进一步发挥土地计划管理在投资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建设项目的用地管理,规范项目立项与用地审批运行程序,避免出现项目管理与用地指标管理脱节的情况,更好地发挥发展改革部门在投资管理中的调控作用。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凡是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立项手续之前,须先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并出具有关的用地预审文件。凡是未提供土地预审文件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有关的立项申请;凡是未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重要依据,没有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
  进一步强化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文本,应当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有关章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可行性分析。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要依据《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鲁政办发[2005]27号)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内容和建设用地面积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对用地量较大的行业和项目,要在土地利用上从严控制标准,防止出现盲目圈地、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要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向国家和省批准的园区集中。充分利用开发区的优势条件,通过建设标准厂房等方式解决有发展潜力的科技项目和中小项目用地,有效地促进产业集聚,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水平。对于不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立项手续。
  切实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衔接配合,在项目审批和用地管理上,必须突出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共同协商,排出次序,确保重点建设用地需要。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切实将有限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急需的建设项目上,防止一般性项目过多占用土地指标,而重点急需项目难以落地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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