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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投资领域,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投资。加快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体制改革,尽快理顺公共产品价格体系,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强化产业政策约束,调整优化投资结构
  产业政策是国家引导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和实施投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要依据。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解决当前部分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和产业结构失衡等突出问题,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的产业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中,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发改产业[2004]7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第24号令)、《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5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鲁计投资[2004]1428号附件)等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对于国家和省法规、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对于资源需求量大、能源消耗过高、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以及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类投资项目,要按照规定从严控制。特别是当前对于国家重点控制的钢铁、水泥、电解铝、铜冶炼、焦炭、铁合金等热点行业的新上投资项目,以及城市建设中的过宽马路、大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项目,要切实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具有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投资项目,要予以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加快办理有关的立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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