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项目核准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发改能交〔2005〕115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有关部门: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规定,我委下发了《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提出了规范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化审批程序,经研究,现就需我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力项目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适用的电力项目范围,是指鲁计投资[2004]1428号文件附件中规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涉及能源类电力项目中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热电站、风电站(可再生资源发电)、核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按权限需要报我委核准或转报的项目。其他由市及市以下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地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实施。
二、电力类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不实行备案制。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审批或核准上述电力类项目。
三、报我委核准或转报的电力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即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负责向我委转报申请报告。对跨市的输变电项目可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接向我委提交申请报告,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应同时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四、我委在核准电力项目时,将充分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电源和输变电项目申请报告应同时提交相应权限主管部门关于土地、环保、城市规划、水利、银行、并网等方面的意见或支持性文件。
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按规定程序核准的电力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业主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交通运输、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发电上网、核定电价、年度计划和银行融资等工作。对不按要求审批的电源和输变电项目,各方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