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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拨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主管部门匹配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合同约定进度到位,否则将停拨后续建设经费。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一性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网络化平台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网络化平台建设和运行的日常协调、交流、专题调研、内部考核等管理工作。网络化平台理事会成员主要由省有关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建单位领导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需要成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共服务平台的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服务活动及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中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省外委员不少于1/3。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备案,网络化平台报理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公共服务平台固定人员费用、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维护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可视为独立单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科学道德建设,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保守国家秘密。专著、论文、专利、研究成果等应署公共服务平台的名称。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须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并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网络化平台的功能子平台须同时抄报理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网络化平台中的各功能子平台可单独参加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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