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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4、依托单位主导业务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公共服务平台正常服务功能的。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经批准中止、强制中止和撤销的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仍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和购置设备、工具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项目建设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主管部门匹配或自筹解决,也可申请政府基本建设专项经费支持。
  公共服务平台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进行评议并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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