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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人才团队精干高效、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能为基础研究、高技术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
  (三)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服务任务的能力。
  (四)具备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机制基础。
  (五)能够提供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组建一般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论证的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定向组织主要根据科技发展需求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同行专家充分论证同意后,进行立项建设。
  第十二条 对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01]202号)进行。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项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期间,承担单位须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期间,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的各项规定。项目负责人、平台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建设内容有调整的,须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由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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