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施和日常运行。
第七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5、负责协调网络化平台理事会成员单位,主持理事会工作,指导网络化平台理事会办公室工作;
6、负责审定和聘任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
2、检查、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拟建公共服务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3、负责落实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配套经费;
4、负责协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公共服务平台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用推荐申报、定向组织和公开招标的办法组织项目立项。
第九条 申请组建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