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日)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流通差价率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5〕375号)
市卫生局、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经研究,决定降低我市2006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流通差价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公开评标、网上竞价、邀请议价等不同形式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均应按照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及规定差率计算零售价格。
二、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及流通差价率为: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格 × (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招标人可低于规定的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2006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流通差价率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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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标 价 格 │ 流 通 差 价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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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元及以下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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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20元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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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50元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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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1~80元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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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1元及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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