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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七条 申报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充分体现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在规定的成果申请期内,申请人应是在籍研究生;
  (四)符合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报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先由研究生个人申报,经导师和院系推荐后,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初审与评选,按单位限额推荐申报。
  单位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根据各参评单位在学博士与硕士生人数、上年度获奖情况等予以确定。
  第九条 推荐参评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评审书》(见附件);
  (二)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或直接反映本成果的材料,如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等(论文、著作须是正式出版的);
  (三)科技查新报告书;
  (四)科技成果鉴定书;
  (五)使用单位证明书,或经济、社会效益评估证明书等相关资料;
  (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该申报成果为非工作职务成果的证明和相关材料。
  以上所列材料,《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必须提交,一式5份报省教育厅,其他材料根据需要予以提供。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报推荐程序的;
  (二)成果和知识产权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每届评奖成立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评审组,对相关学科的成果进行评选,推荐入选名单;评审委员会确定全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入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每年选聘一次,并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申报成果评选的,不得聘为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实行公示期制度,公示期从公示之日开始,时间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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