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鲁教研字(2006)2号)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工作,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在知识创新、科技发明与技术进步等方面所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三条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与研究生优秀论文奖的评选同步进行。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按内容分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类别。成果形式分为理论与技术两种,理论成果形式主要为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等。每次评选奖励的数量根据成果水平从严掌握,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2006年为首次评选。
第四条 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在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领导下进行,获奖名单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公布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山东省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依靠专家进行评审。
第六条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评选,坚持严格标准、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其评选标准是:
(一)自然科学类: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是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具有先进性,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应用技术或科技发明成果必须是在技术上有创新,有较高的科技水平,或在相关行业得到应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社会科学类:基础研究成果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新,理论上有建树,提出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推动了学科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的;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是在解决国家和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方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