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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7日)废止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鲁教研字(200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切实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推动我省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人员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省、校三级立项项目。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面向全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单位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选题与实施,按照“以人为本,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健全体系,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要求,以探索规律、深化改革、加强各项有关建设为目标,支持与资助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我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在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核、督导检查、评估验收、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立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视项目需要及重要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的办法。
   由国家批准立项的改革创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我厅备案。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整体工作计划,为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加强对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精心组织,规范管理。

第三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所规定的原则要求和选题范围,对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并具有全局性或示范性意义。申报项目主要包括:
   (一)有关研究生培养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特别是优势与特色学科及相关支撑学科群的建设,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建设及学科结构优化的研究、建设与实践;
   (二)以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为主的研究生课程建设,有关课程体系、培养方案及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三)专、兼职导师队伍建设,导师遴选、聘任、责任制的改革、实践与完善;
   (四)校校联合、学分互认、优质研究生教育资源共享、校内外研究生培养基地、产学研结合模式、开放式研究生教育体系及有关培养途径与过程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与实践;
   (五)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激励、约束、监测、督导等运行机制的研究、改革与完善;
   (六)管理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新型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的研究改革与实践;
   (七)研究生教学与管理的信息软件、网络与网站的研究、建设与完善;
   (八)学位点建设水平、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手段及评价方案的研究与实施。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从事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展创新性研究与实践;
   (二)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或申报单位已立项实施,并有必要的经费投入;
   (三)申请课题紧密结合我省当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瞄准国内外有关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四)项目的实施对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预期成果具有普遍性与推广意义,对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报省级项目,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5份,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2006年为首次申报。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目的和意义、实施条件、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经费预算等。省级项目的研究实施年限一般为2至3年。
  第十条 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择优遴选,于每年4月提出立项建议。必要时评审专家组到实地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立项建议,审定立项资助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已承担的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教育厅将根据各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完成情况,调整其下年度项目申报及立项数量。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在经费和人员等方面为项目的研究与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在项目研究及其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完成各项有关研究与实施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起的第二年,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书》,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每年12月报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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