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察时限。专家小组应在接受任务后10日内完成考察任务,提交考察报告。
第八条 对作出准予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者颁发加盖山东省农业厅印章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并及时报农业部备案;对作出不予加工许可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继续从事加工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第十条 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加工范围的、改变加工地址的(包括异地加工和设立分厂),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填写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跨省异地生产或者设立分厂应分别在属地省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对加工许可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名称 │ │ 机构代码 │ │
├───────┼──────────────────┼───────────┼──────┤
│ 地 址 │ │ 邮 编 │ │
├───────┼──────────────────┼───────────┼──────┤
│ E-MAIL │ │ 传 真 │ │
├───┬───┴──────────┬───────┴───────────┼──────┤
│企业性│ │ 成立时间 │ │
│ 质 │ │ │ │
├───┼───────────┬──┼───────────┬───────┼──────┤
│法人代│ │联系│ │ 电话 │ │
│ 表 │ │ 人 │ │ │ │
├───┴───────────┼──┴───────────┴───────┴──────┤
│联营或建分场情况 │ │
├───────────────┼──┬───────────────────────┬──┤
│ 转基因生物原料名称 │ │ 原料来源(产地、国别) │ │
├───────────────┼──┴───────────────────────┴──┤
│ 加工产品名称(种类) │应写出所有系列的详细商品名称,比如:色拉油、调和油、毛油、│
│ │一级大豆油、豆粕等。 │
├───────┬───────┴──────┬───────────┬──────────┤
│ 用 途 │如:食用、饲料加工、加工精品│ 标识情况 │标识内容已经审查认可│
│ │油 │ │并加以标识 │
├───────┼──────────────┼───────────┼──────────┤
│ 产品流向 │简要说明国内外主要销售地 │ 上年度加工量 │ │
├───────┴───┬──────────┴───────────┴──────────┤
│申请单位意见(对材料真│本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特此声明 │
│ 实性的声明)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
│ │年 月 日 │
├───────────┼─────────────────────────────────┤
│ 专家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
│ │年 月 日 │
├───────────┼─────────────────────────────────┤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 │
│ 批意见 │盖章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