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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办法》的通知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1);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七)专用生产线、封闭式仓储设施、加工废弃物灭活处理设备和设施的实物照片及生产厂家。
  第六条 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从材料补正齐全之日算起。
  第七条 根据需要,省农业厅可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在企业首次申请《加工许可证》或者在改变生产地址时,应当组织专家现场考察。企业因更换名称或改变加工转基因生物原料需要换发或重新申请许可证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考察。
  (一)专家小组的组成。根据加工产品所属类别,省农业厅选定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授权其中一名专家为组长,负责专家小组考察工作。
  (二)现场考察的内容。考察企业的生产条件、仓储设施、加工废弃物的灭活处理设备、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等是否符合转基因生物安全控制的要求,核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考察结束后,专家小组应当向省农业厅提交考察报告,专家小组组长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对考察结果的真实情况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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