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办法》的通知
(鲁农科教字〔2006〕25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部长令59号)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农办科[2006]30号)的规定,我厅制定的《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办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3、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更名换发申请表
山东省农业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根据国务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4号)]和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部长令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农业厅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取得《加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
第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