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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对承储企业的化肥购进、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及时向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上报发现的问题。经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确认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承储企业,将被取消承储资格,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或因惜售等企业自身原因而导致淡储承储区用肥旺季化肥脱销断档、价格涨幅过高的,委托单位将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协议执行中出现纠纷,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淡储资金补助及拨付

  第十九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或银行贷款提供。农业发展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化肥承储企业给予优先支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淡储化肥实行省级财政定额补助方式,对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一个月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省级化肥淡季储备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连同运输、购进、经营化肥票证等有关票据资料一式四份,经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审核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承储企业应补助资金额。化肥淡储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淡储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
  第二十二条 承储区域内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承储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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