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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实地核查后择优确定。
  第十条 申请必备材料:
  (一)企业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近三年化肥购销情况、仓储能力及设施情况、营销网络覆盖情况、申请省级淡储数量、储备资金筹措落实情况等;
  (二)《山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申请表》;
  (三)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四)承储区域仓储设施的房产证明、土地证明;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附表(原件);
  (六)委托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淡储协议及责任

  第十一条 化肥淡储承储协议由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约定淡储化肥起止时间、品种、数量、布点区域等,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化肥淡储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在省内累计购进量不少于近三年同期平均购进量与承储量(中央+省级)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三年平均库存高出承储量(中央+省级)的50%以上,而且在淡储期的后两个月中至少有一个月的月末淡储化肥库存量要高于承储量(中央+省级);同时,淡储期间化肥累计购进量应比近三年同期数量增加。承储企业调入化肥主要从化肥生产企业购进。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按承储协议要求购进淡储化肥,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有责任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监测当地市场化肥价格情况,定期向委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数据,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在淡储期间,如宏观调控需要,淡储委托单位及其指定企业对承储企业的淡储化肥有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当地同品种化肥的市场平均批发价格。承储企业在对外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注明此项条款。
  第十五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在承储区域内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主要向农户或下级经销网络销售,不得用于出口。

第六章 淡储监督及检查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进行检查,授权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对淡储化肥储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并实行台帐管理。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按委托单位规定的台帐格式和时间要求逐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上报台帐数据,并编报《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购销存月报表》(附件2)。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须按委托单位要求不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告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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