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淡储委托单位指负责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指被委托单位确认承担化肥淡季储备任务并与委托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的企业。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年度淡储品种、数量、区域布局、承储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淡储时间及规模
第四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根据我省化肥生产和施用量实际需要,化肥淡储年度总量为20万实物吨,以尿素和磷酸二铵等高浓度化肥为主。
第五条 单个承储企业化肥淡储量一般不少于3万吨。储备库点应位于省内粮棉主产区内且交通便利。
第三章 淡储企业基本条件及确定
第六条 委托单位根据企业申请,综合考虑企业实力、信誉、销售业绩、网络覆盖、仓储能力、区域布局等因素逐年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原则上仅限于省内大型化肥流通企业。
第七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山东境内具备合法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三)化肥流通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省内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
(四)具有与化肥淡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五)银行信誉优良;
(六)近三年无工商、质监、税务、海关、土地、环保等不良纪录;
(七)委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报淡储的时间、程序及必备材料
第八条 申报淡储的时间: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每年的6月1日-15日集中受理企业的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的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在《山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申请表》(附件1)上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