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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经贸〔2006〕85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
  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我省春耕用肥供应,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意见的紧急通知》(财建[2005]231号)和《关于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06年起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现将《山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做好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保障春耕用肥供应,保持化肥市场基本平稳,对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按照《山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真做好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申请企业资格的初步审查工作;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的品种、数量真实,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真正发挥省级化肥淡季储备调控化肥市场、平抑化肥价格的作用。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2006年度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总量为20万实物吨,其中尿素15万吨、磷酸二铵5万吨,储备补助标准为30元/吨,对承储企业包干使用。申请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准备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于9月底前完成与承储企业的协议签署工作。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山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我省春耕用肥供应,调控农资市场,平抑、稳定化肥价格,保护农民利益,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做好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化肥淡储工作的委托单位、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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