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本市婚姻登记中心(所)内停止摄影等有偿婚姻服务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6〕12号)
各区、县民政局:
新《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各婚姻登记中心(所)围绕规范化建设,登记窗口的硬件设施、服务功能和接待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依法行政的能力得到提高。但由于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原因,个别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服务仍存在相互依附的情况。为杜绝诱导消费的现象发生,塑造民政为民形象,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婚姻登记中心(所)内停止摄影等有偿婚姻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三分离”工作的重要性
婚姻登记是政府依法履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项职能工作,是民政部门直接面对市民群众的重要窗口,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婚姻登记中心(所)与婚姻服务实行人员、场地和程序的“三分离”,取消办事过程中的有偿服务,是婚姻登记中心(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窗口作风建设的重要体现。各区县民政局、各婚姻登记中心(所)要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三分离”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民政为民”的工作理念,切实停止和取消依附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各种有偿服务活动,以廉洁、高效的形象取信于民。
二、主要措施
1、即日起,至9月30日,各区县要完成婚姻登记与有偿婚姻服务在“人员、场地、程序”上的分离工作,各婚姻登记中心(所)内一律停止结婚拍照、颁证摄像、结婚证套销售等有偿婚姻服务,与婚姻登记有关的有偿婚姻服务场所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中心(所)内。
2、禁止在婚姻登记中心(所)内张贴或发放商业性广告、画册,确保婚姻登记场所的庄严整洁。
3、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婚庆公司等有偿服务机构推销保险、商品和服务。
三、工作要求
各婚姻登记中心(所)停止有偿婚姻服务后,要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深入开展政务召开工作的决定》(沪委[1998]14号),继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