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花爆竹制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企业限量配送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企业,也可以直接从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采购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检公布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禁止超量储存。
(三)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在运输途中,除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并将运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其他人员。
五、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各级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研究烟花爆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在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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