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定期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配方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依法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各工(库)房定员和药物限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超过限定人数和药物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禁止超能力、超许可范围生产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储存和保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在烟花爆竹产品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销售登记制度,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产品销售流向,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加大安全投入,尽快步入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发展轨道,积极推广使用经国家论证公布的药物生产烟花爆竹,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
生产黑火药的企业,应当对三元球磨、造粒、热压等危险场所安装电视监控操作系统,实现遥控操作。监控操作室应与危险场所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并避开可能发生事故的爆炸冲击波。
生产爆竹的企业,应当采用工艺技术成熟的插引、结编等机械代替手工操作,减少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密度。
(二)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当年销售剩余的产品应当及时回收,妥善处理,尽快实现限量配送。不得向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鼓励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与当地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企业签订安全储存协议,减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成品储量。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