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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生产、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生产、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或者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向当地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提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审查,提出竣工验收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
  (二)依法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压药、筑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和批发经营仓库的保管员、守护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资格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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