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四邻安全距离的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
(二)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分级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大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技术与实施设计方案的审批,以及其他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发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工作,负责对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查处。
(三)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随机抽样和质量检验,并实施监督检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进出口检验。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实施监督检查。
(六)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严格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