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违反物价规定,分解项目、超标准、虚假、转嫁收费的行为。
11.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等行为。
三、对违规行为认定的标准及办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应该遵循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再次核实的情况和专家的意见进行认定。
1.同一种病两周内非急诊或常规疗程安排的再次入院,依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必要时调阅或现场查阅住院病历资料,经过认真审核后,作出是否属于分解住院的认定。
2.发现住院病人不在院接受治疗且无合理原因的,作出挂床住院的认定。
3.对收治住院,但也可在门诊或门诊观察治疗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必要时调阅或现场查阅住院病历资料,经过认真审核后,作出是否属于降低入院标准的认定。
4.在对住院参保人员日常巡查时,查验人、证不一致即可作出冒名住院的认定。
5.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或通过举报线索追查核实后,作出挂名住院、诱导住院、串换药品或以药易物的认定。
6.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或对举报投诉定点医疗机构推诿病人行为进行认真核实,参考医院的实际收治能力,组织专家会审,作出是否属于推诿病人的认定。
7.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必要时调阅或现场查阅病历资料、或组织临床医学专家会审,作出是否属于滥用药物的认定。
8.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必要时调阅或现场查阅病历资料和日收费清单,经过认真审核后,作出是否属于分解项目、超标准、虚假、转嫁收费的认定。
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发生并经认定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列入年度考核。
1.对初次发生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行为采取核减或追回当次人次定额及所拨付的费用。
对推诿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批评和改正意见,并做出记录。
对冒名住院,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并将被冒名参保人员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如属医患串通,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对相应医务人员做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
对滥用药物、分解收费项目及超标准收费所导致的基金支出予以核减或追回。
2.对发生虚假住院、串换药品或以药易物、诱导住院、虚假和转嫁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多次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的行为,除追回当次人次定额和所拨付的费用外,并处2-3倍核减,核减金额从当月应拨付的费用中扣除,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