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职业院校学生生均经费标准。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根据年度财政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二十八)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各级财政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国家和我省各级政府安排的扶贫资金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各地的民族教育经费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民族职业教育。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九)免征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有关费用。对职业院校教学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征商业网点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免征的其它费用。各级政府对职业院校扩建用地要纳入当地建设规划,并实行优惠政策。
(三十)建立职业教育贴息贷款制度。“十一五”期间,各地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贴息贷款制度,在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用于职业院校基本建设贷款贴息。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职业院校建设提供贷款支持,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十一)落实企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政策。要认真落实企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政策。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较高、培训任务较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企业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培训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用于本地区职业教育。
(三十二)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除中央财政的支持外,我省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从2006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从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中划出10%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也要建立相应的助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学金、特困学生助学补贴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对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贫困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资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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