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园林环卫局关于调整垃圾清运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价费[1998]305号 1998年12月25日)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垃圾管理处:
近来,不少企事业单位反映垃圾清运收费混乱,多头收费、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要求政府予以整治。为了更好地规范垃圾清运收费行为,经研究对现行收费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在向指定垃圾场倾倒垃圾时,应交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为每立方米6元。其中建筑垃圾的处理平整费为每立方米4元。就地回填、异地填垫不收垃圾处理平整费。
二、不能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可委托环卫部门代运,垃圾清运标准为每立方米15元,垃圾处理费每立方米为6 元,环卫部门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简称垃圾清运费)后,应负责将垃圾由垃圾集中点或垃圾转运站运至垃圾处理场,并进行处理平整。
三、对垃圾产出量小,且不易准确计算垃圾量的单位,应其要求,环卫部门亦可按委托单位的营业用房面积或办公用房面积计算收取垃圾清运费。具体标准如下:
单一餐饮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25元收取;
旅店业及其它经营单位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10元收取;
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05元收取。
四、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五保户)、社会福利院、居民生活垃圾免收垃圾清运费。
五、实行登门服务收集垃圾并将垃圾运至垃圾集中点或垃圾转运站的,服务单位可按垃圾清运费的20%收取服务费。但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六、开展垃圾清运及登门收集服务,应坚持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事先双方应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并认真履行义务和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