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冀政函〔200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
现将《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对本省境内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制作如下办法: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可优先购买车票,有限检票进站、上车。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二、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老年人可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县级)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门诊)对65岁以上老年人就医,普通门诊挂号费实行半价优惠。
三、老年人进入公园(不含带有景点性质的植物园、动物园、自然公园等)免购大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国有各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馆、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陵园以及其他宣传教育馆所,一律购半价大门票。70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四、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农村老年人不承担筹劳义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等筹资义务。
六、各体育场(馆)举办体育比赛、表演,老年人观看门票实行半价(不含国际比赛)。
老年人在体育场参加健身活动,免收场地费。
七、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当一发优先受理、审理、执行。老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可以缓缴、减缴或免缴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