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职业院校资产的处置
职业院校管理中心应与职业院校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受让管理权合同,合同年限暂定3-5年。合同应明确职业院校管理中心与政府主管部门双方的权利义务。职业院校现有全部资产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合同期内的日常运转资金由职业院校管理中心自行解决。合同期间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考核,主管部门委派财务总监负责该职业院校的资产、财务管理,委派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工会、教代会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职业院校管理中心如违约、违规运作,政府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管理权。合同期满后,管理运作良好的职业院校管理中心优先继续受让管理权。
合同期间该职业院校每年的实际收支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按比例提成的管理费由主管部门核准后兑付,由职业院校管理中心支配。如果合同期内学校出现亏损,则由职业院校管理中心以注册资金抵补。
(四)关于教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置
职业院校管理中心建立后,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由职业院校管理中心重新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实行岗位工资制,原工资进入档案。竞争未能上岗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可根据需要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制度。新进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管理,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对德能勤绩表现突出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事业单位考试录用的程序列入事业编制。离退休人员仍由学校管理,其离退休金等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职业院校现有管理干部级别和政治待遇不变,新聘任干部实行聘任合同制,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经组织部门考察任用的可纳入干部管理序列。
三、积极探索“股份制”、“国有民办”等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
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可将学校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与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组建“股份制”形式的学校,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股份制”办学形式的学校由董事会受让学校管理权,并按民办机制运行。
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可以在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的前提下试行“国有民办”,实行自主办学,学校收费和人事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原财政投入渠道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