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的试行意见
(锡政发[2006]24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对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我市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步伐,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搞活职业教育管理机制,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效益和服务水平,满足经济发展需求和社会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我市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
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主要采取三种模式:一是“托管式”,即对达到合理办学规模的国有公立职业院校,通过组建或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非营利性职业院校管理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将管理权委托给非营利性的学校管理法人,按民办机制运行,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准,实行政府监管下的自主办学。二是“股份制式”,即国有公立职业院校与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组建股份制形式的学校,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进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国有民办”,即在不改变国有公立职业院校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引入民办学校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所有权与办学权相分离,资产归国家所有,办学权交给承办者。
二、积极推进国有公立职业院校试行“托管式”
(一)关于职业院校管理机构的组建
支持鼓励现有职业院校的管理者或团队联合组成新管理团队,注册非营利性职业院校管理中心,优先受让职业院校的管理权;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管理机构,受让职业院校的管理权。
职业院校管理中心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性质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职业院校管理中心由理事会领导。职业院校的院(校)长应由职业院校管理中心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兼任。
职业院校管理中心的注册资本由主管部门根据受让管理的职业院校规模设定。由理事会成员以现金一次性出资,合同期内注册资本不得抽回。职业院校继续保留事业单位建制,核算财政拨入资金。
(二)关于职业院校收益的分配
市教育局、学校管理中心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国资委、发改委、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随着经济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职业院校的投入力度,同时,核定合同期间职业院校所有者权益增长指标、事业编制数和管理费提成比例(指标内、指标外分段确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