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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十一)积极制定贫困残疾人优惠政策,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原有的贫困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措施进行检查,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积极进行修订,各种优待标准应有所提高。取消农业税以后,要通过制定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实际生活水平。
  (十二)切实解决涉及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民政、残联等部门积极配合。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相关单位要按相应的补偿标准,从优照顾残疾人家庭,发生矛盾、协商不成的,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维护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营运问题时,各地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保障残疾人的代步权和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公安、检察、法院及残联维权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重视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积极解决残疾人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十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他们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经济条件障碍、物质环境障碍、语言交流障碍和信息沟通障碍,使他们能够及时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地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十四)广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贫困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活动中要吸纳贫困残疾人参加,相关文化体育场所要对贫困残疾人开放,并提供特别服务和优惠。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96号),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体育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好在国内、外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贫困残疾人运动员和优秀残疾人文艺人才的就学、就业等问题。要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等自娱性活动,丰富贫困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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