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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七)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残疾群众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可将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纳入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报销范围。尚未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特别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参加,加强统筹和协调。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八)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和在30万以上人口的县新建特教学校问题。
  (九)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残疾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力争2007年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残疾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让全省特殊教育在校学生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残联以及相关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十)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康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学前康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机构举办学前康复点,支持普通高校开办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
  四、加大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力度,丰富贫困残疾人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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